1 / 11
文档名称:

2010最高法院案例.doc

格式:doc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0最高法院案例.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6/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0最高法院案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 最高法院案例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 2010-6 案例) 【抢劫罪】【抢劫罪的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 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汇入指定的账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经事先密谋, 将被害人骗至犯罪现场加以控制并索取钱财, 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 将人民币汇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 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 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抢劫罪】【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在赌博中设下骗局骗取加害人的财物, 加害人非法劫持受害人, 逼迫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构成抢劫罪。【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 依法应判处死刑, 有自首情节的可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 犯罪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依法应判处死刑, 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 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0-06 ) 【学生身份】【在校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 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在校生】【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 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 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学生实****勤工助学和实****时, 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为主, 不以就业为目的, 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时, 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实****关系】【在校学生在登记求职时,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校学生在登记求职时, 已完成了全部学****任务, 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 签订劳动合同后, 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并对其进行管理, 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属于实****关系,而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在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时, 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系应届毕业生, 现在是学校规定的实****年, 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在校生可以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是以学****为目的, 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 没有工资, 不存在由实****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 在校生可以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视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