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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进步性与局限性(已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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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进步性与局限性(已修改).docx

上传人:maxdoer 2021/8/1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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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进步性与局限性(已修改).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总则》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法律硕士(法学)陈诗文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的正式通过和实施,体现出我国的民法典系统实现了进一步的健全、完善,也体现我国在民法领域开始和国际民法逐渐对接,这一立法成果彰显出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本文的研究、探索中,主要是对该法对于私法精神的弘扬、对于当代民众需求的关切以及该法在立法经验、理论探讨等领域的进步性给予纵深化的分析、论证,同时结合欧美、大陆两***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就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的民法适用规则规定、公因式立法技术提取以及非法人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制度等层面存在的客观不足给予理性、客观的分析梳理。
关键词:民法总则  进步性与客观不足 分析论证  
一、《民法总则》的进步性
我国新通过的《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等立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关切、时代发展而实施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典大系。从该法的具体条款设置、程序制度规定来看,可以说均实现了优化、进步,有效提升了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能力,对于解决各种矛盾争议、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民生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了私法精神
尽管从新中国诞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应该看到,直到目前,我国的私法领域可以说仍处在启蒙阶段。尤其是生活现实之中,互联网虚假信息屡禁不绝、暴力拆迁、黑恶现象没有彻底根除、随意进行个人信息倒卖、泄露等不法现象均让人忧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体现出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对于私权的尊重、对于私法意识的树立,均有待全面倡导、固化,而对于私法精神的弘扬,必须有一部刚性的民法大典来实施制度支撑,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司法领域实现新的发展、进步,并与国际民事法律接轨,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再上台阶。
通常来讲,《民法总则》属于民法典中的“总则”和一般性规定。其对我国民法的立法初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生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制度均给予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私法领域以及私法精神起到了有力的弘扬作用。
从我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设置来看,在第一章中主要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突出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第3条中规定的私权的神圣原则、第4条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第5条中规定的私法自治原则等等,这些规定均可以看作是对私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该法还对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均有分布。同时还在第13条中对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给予了再次确认,且在第14条中强调在该项权利能力的拥有上所有国家公民一律平等。由此可见,不仅是对所有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给予依法确立,同时鲜明地体现出公民民法地位的平等。立足法人的视角方向来看,也对所有法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给予了依法明确,很好地体现了社会法人一律平等的原则。特别可喜的是,在第
97条、第88条以及第101条中,还分别对机关、事业单位两类法人以及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了明确规定,可见我国的民法开始对全部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给予充分尊重、维护,当然也强化了对享有各种公权力的民事主体的法律约束。
该法还在第六章、第七章中,分别对狭义、广义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之一,体现的是私法自治原则,而这个原则正是要求每个公民个体都基于自身的意思、意愿,进而为自己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1]如第146条中就明显增设了通谋虚伪均表示无效这一规则,且对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明确。这是因为通谋虚伪体现出行为人并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意愿实施私法自治或者约束,所以尽管立法对行为人的意思法律是尊重的,但对于这类法律行为仍然表示为无效,这样规定与私法自治的原则是一致的。从条款设置来看,该法还对民法通则中的可撤销类法律行为的可变更制度给予了废止,这样修订显然是避免法官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将自己的意志随意强加给行为人,对于维护民事法律的公平公正意义深远。
(二)回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我们知道,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的国情特点对此,新实施的
《民法总则》在立法初衷中也给予明确解释,即民法典要通过立法适应这种国情特点。这点显然与一些欧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强调民法典应该在政治以社会制度中保持中立明显不同。[2]我国知名法学家梅仲协对此指出,作为我国的民事法规和法律制度,当然要与我国的国情特点相贴切,而非是照搬、硬套西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 [3]可见,该法在立法中充分适应我国的国情特点,与民意关切显然保持了一致。
立足宏观视角来讲,该法还对社会需求给予了积极回应。不仅对私权神圣原则给予了明确强调,还优化、完善了老年人群体的监护制度,对于维护、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群益意义重大。同时还立足我国新常态建设的实际,对绿色与低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