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上培训阶段学
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
一、 犯罪之间的关系
1、 在刑法根据不同实行行为区分不同犯罪的场合。
2、 在刑法根据不同对象区分不同犯罪的场合。
3、 当刑法单纯根据特定结果规定不同的犯罪时,是否发生了特定结果,就成为区分此罪与彼 罪的标准。
4、 在刑法单纯根据身份的不同规定不同犯罪的场合,当身份具有排他性,而且是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唯一标准时,身份的有无才成为此罪与彼罪的基本界限。
5、 在刑法根据责任(罪过)形式区分不同犯罪的场合。
二、 现行理论的缺陷:
1、 区分标准缺乏法律根据
2、 区分标准曲解构成要件
3、 区分标准没有现实意义
4、 区分标准增加认定难度
三、 解决问题的途径
1、 不必重视犯罪之间的区分标准
2、 正确判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3、 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犯的法理
张明楷《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认识》
一、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1、 首要分子。
2、 多次适用多次的法定刑时,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多次,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二、 对加重财产损失的认识
1、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其中有的只保护单一的法 益,有的保护二、三种法益。
2、 将罪刑规范并不阻止的结果作为法定刑升格的加重结果,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 对具体升格条件的认识
1、 在我国,具体升格条件实际上是加重的客观构成要件,而不是量刑规则的通例。
2、 具体升格条件基本上都是客观要素,即所描述的是行为的客观内容。
3、 对客观上触犯重罪,但行为人仅有犯轻罪的故意时,以轻罪论处,不仅是责任主义的要求, 也是我国的历史传统。
四、 对抽象升格条件的认识
1、当具体案件中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的事实,是首要分子、多次、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犯 罪行为的报酬数额(特别)巨大时,只要客观上存在(特别)严重情节,就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2、当具体案件中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的事实,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完全应当按结果加重犯 的原理处理,即只要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事实具有过失即可。
五、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行政法治30年
一、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学
1、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读: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款规定了政府违法或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救济途径,被认为是条例的一大亮 点。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
对“合法权益”的理解: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在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时,并没有将“合法权益” 局限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
对“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条例,均没有将原告资格限制为“直接利害关系”。
受案范围: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排除: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以及不重复答复行 为。
历史信息问题。
二、 特殊的证据规则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举证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质证和审核认定
三、 免除公开信息的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批准以及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为不可以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的除外。
以上五类属于法定免除公开的事项。但也有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事项, 需要进一步加以澄清。
已经移交档案馆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开放档案的, 但是,仍由被告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或者在受理公开申请后才移交档案馆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或者属于纯粹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则与事务,但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除外。
四、裁量公开与信息的可分割性
裁量公开
信息的可分割性
行政法理论基础
1、 为人民服务论:开辟
首先,此文是以整体观、类型论、历史学的进路,来对待行政法理论基础在行政法学体系中 的地位与角色的。
其次,此文并未给其建构的学说以明确的冠名,后来的学者根据其基本观点而称之为“为人 民服务论”。
综上,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本主题研究尚处开拓疆土的阶段。学界论著甚少, 既有的论说也多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