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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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11-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地方规章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方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工程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工程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工程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工程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工程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工程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制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采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采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效劳、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管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