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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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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略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适用略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适用作者: 李伟发布时间: 2011-07-21 14:36:49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是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在 2011 年5月 11 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刑事政策, 严格依法审判,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讲话中指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惩罚和预防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人权, 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既要准确理解, 又要准确把握。面对新形势, 要与时俱进,更新转变观念,把“严”的一手用足,对严重犯罪的依法严惩, 不能有任何放松,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宽”的一手用好, 特别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 扩大非罪处理, 依法减少监禁刑, 扩大适用非监禁刑,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适用以宽为主, 还是以严为主, 什么时候、情况下要宽,什么时候、条件下要严, 都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司法实践中, 宽严相济的政策应如何具体适用,笔者谈谈以下观点: 1 、对特殊主体身份的从宽适用除一般主体身份外,刑法中犯罪所涉及到的特殊主体有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另外, 还有一类人即“弱势群体”。虽然刑法对此类人群未作专门的规定, 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与关注。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 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 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 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逮捕环节, 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的以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 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能不诉的尽量不诉, 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 在审判环节, 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 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 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 在执行环节, 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 与成年犯分开羁押,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如我院审理的陈某、谭某共同盗窃案, 虽然二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较大, 但二人均系未成年人, 且监护人均有监护能力, 不致于妨害诉讼, 首先对二人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庭审中, 二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 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今后成长, 我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目前,二被告人在社会上的表现良好。二是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 这是基于其身体原因而为的。但与未成年人不同, 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 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 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