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
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第二章 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 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信用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
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
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
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
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八条 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申报,并录入信用考核系统,逾期不予认定。
第三章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共享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 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并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