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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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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 2009 年 08月 18日 15时 54分 93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职业教育”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号《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9 年7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 9 年 10月1 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劳动者, 促进就业,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活动。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 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 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四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鼓励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专业相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职业教育集团。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整合资源,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或者合作办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企业可以单独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也可以与地方政府、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第九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时,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并保证招生简章内容的真实、合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招生行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科技、教育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举办农村职业教育, 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多渠道地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