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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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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8/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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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陵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高陵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全力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农村产权制度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高陵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及登记发证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确权登记的对象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法使用从事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公益设施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二、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利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三、确权登记的原则
(一)以宗地为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划分地类,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登记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将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
(三)在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审核认为可以依法确定使用权的,由县人民政府下发土地确权文件,申请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四、确权登记条件及范围
(一)需要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属。
(二)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定全县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违法用地,未完善相关手续。
2、土地权属有争议。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或暂缓登记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1、宅基地的使用类型
宅基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及空闲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的宅基地,包括批准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宅基地。其他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建筑物、构筑物占地超过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部分。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
2、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利人为户主;对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其余确权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违法占地的由县国土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用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组证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经村民会议四分之三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