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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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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lu2yuwb 2021/8/18 文件大小:2.7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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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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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因退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外,在校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校向其中止教育服务,注册后予以恢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均简称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需按相关规定完成所有环节方可获得该项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重新选修此课程,并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如有违纪或***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在校期间的成绩等将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申请由研究生书面提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的,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换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