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
致:迈克尔·乔丹先生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XX律师事务所
咨询(或委托)事项
作为委托指定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XX对乔丹起诉乔丹公司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提供相关的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经验,确认如下事实: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被称为“空中飞人”,迈克尔·乔丹的名字沿用至今。
乔丹体育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
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
《关于贯彻执行<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根据法律确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根据我们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经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但是
其次,
乔丹公司的做完符合上述所列三项标准,
“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等救济途径和程序,或者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处理。同时为了双方利益,减少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建议考虑庭外和解的可能。
四、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乔丹起诉乔丹公司事宜。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律师:XX
二零一四 年 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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