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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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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4 2021/8/1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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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问: 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
答: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举证责任, 以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9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 如劳动者自己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 用人单 位没有义务就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提供任何证据。但是,一旦劳动者能够提出一些初步证据, 证明其确有加班、 但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 则法院或仲裁委会责令用人 单位提供此类证据;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的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
考勤记录。 此类证据是支持性、 参考性证据, 仅凭此类证据很难认定加班时间,仲 裁委或者法院一般会认为这是员工进出门的时间, 不完全代表加班时间。 因此, 要 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加班审批制度和加班审批表。 如果加班审批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 且加班 审批制度在实践中被严格执行了,那么此类证据易被认定。
工资明细。 如果工资明细中有加班费, 且该工资条经员工签字确认, 可被视为公司 已足额支付加班费。
参考法规: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9 条。 例:
崔某某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0 年 12 月,崔某某与某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崔某某为证明自己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 在一审中提供现场班次表一份, 并 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证明该现场班次表的真实性。 某公司对崔某某提供的现场班次表 真实性不予认可。 某公司提交崔某 2009 年 5 月至 2010 年 7 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显 示,某公司已足额支付崔某加班费。崔某某对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不予认可。 崔某某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崔某某与刘某某在某公司同一部门工作,排班一致, 但未证明崔某某加班。
一审另查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崔某某因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诉于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崔某某为申请人,某公司为被申请人) , 请求裁决:某公 司支付崔某某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月 31 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 46, 元,加付 拖欠加班工资的赔偿金 46, 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某公 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显示, 某公司均已足额支付了崔某某加班工资, 崔某某不能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某公司欠发其加班工资,崔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 2009 年 10 月 26 日后加班工资 的仲裁请求,缺乏证据,该委不予支持。崔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 2009年 10月 26日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