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爱秋如火 2015 食品药品案例分析 201508
从一案看食品中添加药品案件的查处
2015-07-29|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湖北省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牟方兵 张彦龙)
2014 年 5 月 19 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利
川市某诊所购进使用特殊药品曲马多片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
现该诊所门诊药房货架及中药柜内使用的“筋骨痛消胶囊(全蝎
乌蛇胶囊)”和水飞硃砂均为假药。“筋骨痛消胶囊”包装盒及
说明书上明确标示有适宜人群为中老年人群等治疗疾病的内容,
但该品既无药品或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也无医疗器械的注册文
号,经送湖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品非法添加了双氯
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等 3 种化学药品,为非法生产的
假药。“水飞硃砂”标示的生产企业早在 2006 年 2 月 28 日湖南
省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化工厂生
产的银朱、轻粉为假药的通告》中明确通报该厂自 2001 年起已
不属药品生产企业,而上述水飞硃砂的生产日期分别为 2004 年、
2005 年,故该品为非法生产的假药。
经查,该诊所从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5 月分 9 次从个体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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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手中购进上述筋骨痛消胶囊(全蝎乌蛇胶囊)共 410 盒;购进
水飞硃砂共 5 盒(购进单位不详)。上述两种假药货值金额共计
3740 元。同时检查中发现该诊所在购进上述两种药品时既没有
按规定要求索取供货单位的进货票据及企业备案资质,也未按规
定要求进行购进登记,为非法渠道购进的假药。
该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
项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诊所进行
了处罚。同时鉴于该案系故意使用假药,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移
送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该案是一起个体诊所购进使用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药品的案
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适当。案件中
个体诊所为牟取高额利润,不仅从非法渠道购进普通食品当药品
销售,而且不按法定要求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当前,这类个
体诊所违法使用假药案比较高发,值得执法人员在以后监管中警
惕。
从该案产品的检验结果来看,不法分子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了
3 种化学药品,人体服用后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应按使用假药
行为追究该诊所的行政责任。该案涉及的另一个产品是在企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