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 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 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 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 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 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 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 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 括:
(一)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 业主(单位);
(二) 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 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 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 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 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 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四) 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 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 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
(七)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广碳所公布的其他管理制 度;
(二) 自觉接受广碳所的业务管理,广碳所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内对交易参与人行使管理职权的,交易参与人应予以配合;
(三) 妥善保护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 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使用交易账号所产 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 主动、及时地了解广碳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五) 严格履行合同,公平买卖,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风险 和法律责任;
(六) 爱护广碳所设施,维护广碳所声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 发生与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广碳所;
(八)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为此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九) 广碳所其他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参与人应履行的其 他义务。
第三节交易品种、规格与交易方式
第^一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广碳所交易 的标的物。主要包括:
(一) 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GDEA);
(二) 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
(一) 交易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tCOze);
(二) 报价单位:元/吨,整数后保留两位小数点;
(三) 最小交易量:1吨;
(四) 最小价格波动单位:;
(五) 广碳所可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 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碳排放权现权现货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竞价、挂牌点选、 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广碳所按照 具体交易阶段选择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易方式。 其他碳排放权 交易方式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挂牌竞价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进行买 卖申报,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单向配对 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挂牌点选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提交卖出或买入挂单申 报,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通过查看实时挂单标的列表, 点选意向挂单,
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出让方在开盘价士 10%的价格区间 内向系统提交卖出挂单申报,确定需要转让标的数量、底价和保留价, 经审核后由意向受让方在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时间内, 通过网络进行 自主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可以选择当单宗挂单达 到10万吨C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