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总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处置工作,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备份样品,是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的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科学管理、合法合规、快捷有序、透明公正原则,依法对备份样品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检机构具体实施,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担备份样品处置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依法遵照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职责分工第二章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承检机构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民政、商务、财政等部门对接协调,并规范备份样品销毁、拍卖、捐赠等对接流程。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检机构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跟踪评价,优化完善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分析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科学、精准、有序、透明处置备份样品,并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和本办法各项要求。
理 管第三章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备份样品做出处置工作安排。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备份样品做出处置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安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置食品的分类;
(二)处置周期、处置方式等工作要求;
(三)处置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和时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承检机构备份样品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备份样品处置方案,应包括处置计划、作业指导书、处置备份样品名录、各处置环节流程记录等。
程 流第四章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对所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样检验任务中涉及的备份样品(合格和不合格)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 备份样品按食用价值分为有食用价值食品和无食用价值的食品。
备份样品按剩余保质期分为短保质期、常规保质期和长保质期,剩余保质期在1个月内为短保质期,剩余保质期在1-6个月内为常规保质期,剩余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的为长保质期。
备份样品按食用类别分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
备份样品按样品价值分为低价值食品和高价值食品。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根据食用价值、剩余保质期、食用类别、样品价值、储存条件和适宜人群等,建立销毁、拍卖、捐赠的食品种类名录。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承检机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