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处置、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有: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含油废旧滤芯、含油废旧钢丝绳。 
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废油漆、废稀料。 
废荧光灯管、 废色带(墨盒、硒鼓)、石棉、废旧电路板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的划分
第四条 物资供应科职责: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一周内交回至物资供应科统一贮存、保管。并由物资供应科开具废旧收料单入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用合适的收集工具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液态危废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如废矿物油可用油桶装盛。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
第十三条 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 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用与装盛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容器必须坚固不易破碎,防渗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 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标签应稳妥地粘贴在容器的适当位置, 确保不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的配件阻挡及遮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各业务科室要监督分管单位、队组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要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和存放容器,分类标识存放。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要建立本单位危废台账。(见表1)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科要将各单位交回的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旧物资分开存放,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 物资供应科要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和存放容器。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存放容器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包装物、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十条 物资供应科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在位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