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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物论文:工业固体废物的风险分析
本文作者:蒋苏淮程亮工作单位: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制度机制风险分析
如前所述,现有法律规定从文件效力层次上看已涵盖法律规范的所有层级,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工业固体废物进口业已形成海关、商检、环保等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详细的监管制度,然而,由于某些制度订立尚欠科学,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制约,难以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措施,制度机制风险仍现实存在,使得工业废物走私行为屡禁不止。1.工业固废分类标准单一,以堵代疏。考虑到工业固体废物入境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以及可能对本国工业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及处置带来的冲击,我国严格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将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到工业废物上,以矿渣为例,我国现行政策几乎将所有经过提炼生产的矿物残渣均置于禁止进口类别。即便少量允许进口,也要求必须经过严格的再加工,达到近乎化工产品的要求。这种主要以品名而非金属含量来确定是否允许进口的方式,使得很多仅提取了部分所含元素,尚有大量可利用元素,提炼工艺简单,对环境污染性较低,量大而价优的“二次矿”①被严格禁止进口。在巨大需求和价格优势的诱惑之下,众多工矿企业铤而走险,选择走私进口。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导致近年来各类所谓矿渣走私进口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2.许可证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我国对限制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进口采用许可证管理,由国家环保总局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方准予进口,并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对进口后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贮存、处置进行监管,保证许可证的正当使用。然而,按照现行审批思路及做法,对许可证的发放主要考虑申请企业的生产能力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多采用核定总额按年发放的方式,而非根据企业生产能力、经营状态适时调整,对工业固体废物入境后的流向等也主要依靠书面审查。如此,《许可证》核发企业的固废进口及处置行为基本游离于环保部门的实质监控。实践中,部分企业申领到许可证后直接进行倒卖。或采用先行与买证企业商谈好,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制作一整套外贸单据,继而在获得通关放行后再以内贸形式销售给实际货主的方式走私固体废物。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违法犯罪惩罚成本较小,倒卖许可证走私已成为近年来新兴的工业固废走私方式。3.HS编码与固废目录未能实现完全对接。HS编码是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其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该制度是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目前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全球贸易量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进出口税开始采用HS制度。HS编码与固废目录之间的衔接不顺,其实是国际通例与本土政策性规定之间的矛盾使然。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进口,我国持严格限制之态度,事实上,某些列入我国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如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在国际其他国家属于自由贸易商品。固体废物目录中列明的固体废物并不能完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