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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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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8/25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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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合理确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并如期移交项目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代建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管理的代建工程项目,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合理增加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新建代建项目及尚未完成结算的所有代建项目。第三条
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管理工作,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有关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完成合同约定及合理增加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七条 施工合同约定按造价信息调整材料价格差额的,风险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基准价应按投标期对应的信息价确定,信息价中没有的,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准。
第八条 因变更导致项目特征改变需重组综合单价的,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可参照项目,且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项目特征改变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应按以下方法重组综合单价:
(一)确定调整系数

,用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除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
(二)重组综合单价
,再用该综合单价乘以上述调整系数进行重组综合单价;
,应先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生成缺项定额,再按上述办法重组综合单价。
按定额重组综合单价时,材料设备单价按照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完整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国家计量和计价规范、自治区级、项目所在地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二)工程设计文件及资料、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市场价格或认价资料;
(四)与施工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五)与结算有关的施工方案、会议纪要、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说明等;
(六)与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及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项目部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结算专题会议。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编制和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上报代建中心项目部。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项目部接收竣工结算申请表及工程结算资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