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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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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31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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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包括自治区代建局,以下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评价,按照分值高低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依此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程度进行分值量化评价的综合指标体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代建管理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总队、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信息或者违法违规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评价基准分值为100分。其信用评价得分为:信用评价基准分值(100分)减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扣分数的差值。
被评价单位和人员所扣分数按照其在所有自治区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扣分数累计计算。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不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周期为长期。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评价得分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评价综合得分90分的为A级,80分的为B级,70分的为C级,60分及以下的为D级。
第九条招标人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一)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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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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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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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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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一项减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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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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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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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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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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