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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办法》第一条规定:《办法》的依据是《公路法》。
《细则》第一条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仍是有效的部门规章,而且是《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细则》重新明确的以《细则》为准,未重新明确的以《办法》为准。
《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也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验收要求。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细则》第二条与《办法》第四条基本一致,主要规定两阶段验收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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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细则》第三条在《办法》第五条基础上增加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施工许可”。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⑵《细则》第四条在《办法》第八条基础上增加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一)中“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和很有必要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四)中“检沿测意见中需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同时明确了(四)中“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明确了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五)中“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办法》第八条(四)中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放入《细则》第二十五条中。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