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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二组(案例0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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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二组(案例04).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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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分析 Group 2 案例?? 2001 年7月6日,原告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某医药开发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被告同意将在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占的 52 %的股份中的 22 %进行溢价出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 180 万元。后原告分别于 2001 年7月5 日7月 19 日支付给被告人民币共计 180 万元。?? 2001 年7月 19 日至 2001 年7月 25 日期间,原告参加了由被告及江苏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先后召开的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四次,并形成关于接纳原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任命、股东出资比例、运营资金解决方案、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名称变更、股东增资、推进运营项目等内容在内的董事会决议四份、董事会备忘录两份。?? 2001 年8月底,被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入资金 24 万元、原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入资金 10 万元。原告于 2002 年9月 23 日致函被告,提出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 3个月内进行股权过户,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将 180 万元返还给原告, 2002 年 12 月 17 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返还该 180 万元转让款。?另查,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原、被告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原告起诉要求: ? 1 .确认原告和被告于 2001 年7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 2 .被告返还我方支付的转让款 180 万元。?1、合同有效?2、被告无须返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 180 万我们的看法?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转让的股权是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及江苏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对该转让行为均表示认可,该转让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分析?至于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只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的责任。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