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一、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结合中新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结合案例分析) ?1、居民?2、常设机构?3、受益所有人?三、问题与思考?一、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 ?主权国家跨国税收关系对等原则法律效力条约?双边(基本形式) ?多边?2、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关系?协定优先——我国?时间顺序——美国?优惠原则国际税收协定框架体系?3、两个范本: (中新协定 29 条) ?《 OECD 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UN 协定范本》——联合国?一、协定范围-人的适用;(中新协定 1、2条) ?二、用语定义-“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等; ( 3-5 条)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 6-21 条)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 22 条)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 23 条) ?六、特别规定-情报交换、协商程序等; ( 24-27 条) ?七、最后规定-协定生效、终止。( 28-29 条) 二、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与案例?1、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一般定义: ‘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我国判定标准:住所、停留时间?个人所得税法第 1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1年的个人。?双重居民身份、协定判断顺序: (中新协定第 4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惯性居所——协商案例一: X国A经理在中国工作的居民身份界定?基本情况: ?X国公民 A经理于 08 年到中国某公司任职, 当年在中国停留满 1年。 A先生在 X国有住房,其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 X国。由于工作需要, X先生在中国要继续居住 5年,因此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案例解析: ?一、 A先生在 A国有住所,而且家人也在 X ?国—— X国的税收居民。?二、 A先生中国停留满 1年,中国的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三、 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前,税收协?定——初步判断, X国居民。?四、 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后,两国永久?性住所——双重身份。案例解析: ?A:如果 A先生的家人仍居住在 X国—— X国居民。? B: 如果到中国共同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五、如果其家人离开 X国,到第三国居住, X国与中国都?构成永久性住所的条件,但又都 b是****惯性居住,不?足以判断其居民身份, ?其重要利益中心就成为重要判定标准: A先生在中国?工作,其主要收入为从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认?为其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中国税收居民。?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例如, A先生在 X国还取得大量的不动产收益等。此时,重要利益中心不够明确,就只能由两国税务当局协商解决。案例二: 深圳地税局外籍个人协定执行案例?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双重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