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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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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上传人:q1188830 2018/5/17 文件大小:1.2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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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
一、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
( 结合中新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
(结合案例分析)
1、居民
2、常设机构
3、受益所有人
三、问题与思考
一、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
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
主权国家跨国税收关系对等原则法律效力条约
双边(基本形式)
多边
2、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关系
协定优先——我国
时间顺序——美国
优惠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框架体系
3、两个范本: (中新协定29条)
《OECD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UN协定范本》——联合国
一、协定范围-人的适用; (中新协定1、2条)
二、用语定义-“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等; (3-5条)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6-21条)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22条)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23条)
六、特别规定-情报交换、协商程序等; (24-27条)
七、最后规定-协定生效、终止。(28-29条)
二、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与案例
1、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一般定义: ‘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我国判定标准:住所、停留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双重居民身份、协定判断顺序:(中新协定第4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惯性居所——协商
案例一:X国A经理在中国工作的居民身份界定
基本情况:
X国公民A经理于08年到中国某公司任职,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 A 先生在X国有住房,其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X国。由于工作需要,X先生在中国要继续居住5年,因此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
案例解析:
一、A先生在A国有住所,而且家人也在X
国——X国的税收居民。
二、A先生中国停留满1年,中国的税收居
民——双重居民身份。
三、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前,税收协
定——初步判断,X国居民。
四、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后,两国永久
性住所——双重身份。
案例解析:
A:如果A先生的家人仍居住在X国——X国居民。
B: 如果到中国共同居住——中国税收居民。
五、如果其家人离开X国,到第三国居住,X国与中国都
构成永久性住所的条件,但又都b是****惯性居住,不
足以判断其居民身份,
其重要利益中心就成为重要判定标准:A先生在中国
工作,其主要收入为从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认
为其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中国税收居民。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例如, A先生在 X国还取得大量的不动产收益等。此时,重要利益中心不够明确,就只能由两国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案例二:深圳地税局外籍个人协定执行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荷兰籍
飞行员甲某
就其在A公司受雇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备案
按照中荷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第三规定,就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回其居民国荷兰缴税。
税务机关
甲某长期在A公司受雇(超过一年),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同时应为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中荷税收协定,甲某在中荷两国均有永久性住所,且其重要利益中心难以判断,最终根据****惯性居住原则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履行全球纳税义务。
处理过程
双重居民身份:
雇佣合同的审核
雇佣期为3年(可续签)
有高额住房补贴
判定甲某同时也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