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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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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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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 仅供参考学****勿做商业用途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2021-11-17)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立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原那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开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立的原那么,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适用原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立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地原那么】实施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标准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构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 【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用地性质确定】建立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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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 仅供参考学****勿做商业用途
第九条【用地范围确定】建立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工程规划建立用地和市政规划建立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工程规划建立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程自身建立的用地,市政规划建立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用地强制性指标】建立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立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立工程,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工程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用地适建性】根据建立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立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控制内容与原那么】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立工程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展规划控制。
第十三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进展规划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展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立标准进展规划控制。
同一建立工程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一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3ha
3ha≤S<20ha
S≥20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3层
35%
32%
30%
4—6层
28%
27%
26%
7—11层
25%
25%
25%
12—18层
20%
20%
20%
≥19层
20%
18%
1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