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那么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
矿山系指依法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三条
生产矿山应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和坑探探矿工程应取得相关的平安审批文件。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四条
矿山应严格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首的平安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五条
矿山应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支撑的平安生产标准化活动,并做到持续改进。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六条
矿山应全面推进平安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平安保障能力低的平安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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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保障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七条
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以下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及外来施工人员,下同)缺乏300人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3名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平安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缺乏1000人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平安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平安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设立平安生产委员会,并配备平安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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