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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意见书.docx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1/8/30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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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意见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篇一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
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
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xx 〕1 号) 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
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 ( 二 ) 在共同盗
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
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 5000 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
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范文篇二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
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本辩护人认为, 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
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 800 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