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市人社发〔 201 1〕 68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劳动保障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印发《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主题词: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实施细则通知抄送: 市委办、市府办,越城区人民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 市级有关部门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 1年 6月 10 日印发共印份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绍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 201 1〕 66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社区管理服务对象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必须是拥有绍兴市户籍、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 (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二、社区管理服务登记办法 1. 户籍在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以下简称绍兴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绍兴市区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无社区的, 到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 下同) (以下统称社区)。 2. 户籍在绍兴市区外的企业退休人员: 居住在绍兴市区的, 到市区居住地社区进行登记;非居住在绍兴市区的,可挂靠到市区亲朋好友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市区无亲朋好友的,可与市社保局联系登记)。 3. 居住在漓铁、平铜矿区的漓渚铁矿、平水铜矿企业退休人员暂由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委托单位进行登记。上述企业退休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本)原件和复印件、 1 寸近照一张办理登记,其中托他人代办登记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社区管理服务登记时间 1. 2011 年8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原已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于 2011 年7月 20日起至 2011 年 10 月底前按上述登记办法直接登记,并填写《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表》( 附表 1) 。社区核准确认后,发给企业退休人员《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联系卡》(以下简称《联系卡》( 附表 2), 并将企业退休人员信息输入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社区管理系统”)。 2. 2011 年9月1 日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 30 天内, 凭市社保局出具的《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登记通知》( 附表 3) 按社区管理服务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四、社区管理服务转移或终止 1. 企业退休人员要求办理社区转移的, 凭本人身份证和《联系卡》向转出地社区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出地社区出具《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转移单》( 附表 4) ,并收回原发放的《联系卡》(当年 12 月至次年 1 月底暂停办理转移)。申请人凭转移单和相关登记证件在 10 天内到转入地社区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社区按登记要求办理接收手续,并将信息输入“社区管理系统”。 2. 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因户籍迁移到绍兴市外的或死亡的,应由退休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凭相关证明到社区办理终止手续;。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 由其家属或亲友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社区核实核准后收回《联系卡》, 并将终止情况输入“社区管理系统”。同时, 市社保局每月应将社区管理系统和户籍信息、生存信息数据库比对, 及时完善社区管理系统。五、人事档案移交和保管 1. 人事档案移交。 2011 年8月 31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原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含主管部门) 按照市档案馆要求和标准整理归档后, 填写《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移交名册表》(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名册表”) 一式三份( 附表 5)报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核准后,原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市社保局出具的《绍兴市区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介绍信》(附表 6)于 2011 年 11 月底前一并送交市档案馆,与市档案馆办理好移交手续。档案移交回执由市档案馆每年 12 月底统一交市社保局。 2011 年9月1 日起,当年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事档案由办理退休单位按上述程序在每年 6 月和 11 月分批办理移交手续。 2. 人事档案保管。市社保局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