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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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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受贿罪》的参考资料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间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商业***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 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 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七、 商业***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 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 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 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了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 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 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 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手段销售或者 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 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 益的手段。
第二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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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 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 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 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 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 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了以扣除和支付 价款总额后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