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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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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的重点,作为农民安身立命所必须的宅基地,就至关重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我国所特有的,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相当不完善,仅有四个条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农民的生存。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概念、特点与性质,成为认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重点。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宅基地房屋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从广义上分析,宅基地泛指所有可以用于建筑房屋、处所以供居住的土地。其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代表学者有王利明教授,他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说明》中提出,宅基地是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可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狭义上分析,宅基地仅指可以用于建筑房屋以供居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此排除了国家所有的土地。代表学者有王卫国教授,他认为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学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一词的理解,也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城市或农民居民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另一类是指依法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王卫国教授为代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地产市场逐步兴起、发展、成熟起来,伴之而来的住宅商品化,致使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而这一调整和变化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即由从前的经批准无偿划拨、无期限使用变革为有偿出让制度。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宅基地的取得上形成了明显的差异,呈现出“双轨制”。法律的变更,双轨制的建立标志着:在中国宅基地的无偿划拨使用制度仅仅适用于农村居民了。在立法上,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仅在在第62条规定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而取消了关于城镇居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将其定义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本文以此种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为基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必须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加以限制,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保护农民的权利。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并非单个人,通常是以“户”为单位。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