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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 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 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 权、利三结合原则, 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合同。
第五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 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 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 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 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 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 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 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 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 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 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
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 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 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 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 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 30〜50%乍赔偿金(计
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 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 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 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 30-50%作赔偿
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滋付受 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 100元以下只罚赔
偿金。
第十四条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
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 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 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 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 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 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 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 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 50%违约金(从
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
部件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