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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排放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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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排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31/199 - 1997 批准日期 1997-01-01 实施日期 1997-01-01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 - 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 保护水体水质,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 第一类 17 项,第二类 63 项。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 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 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 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长江口、杭州湾 污水总管 污水处理厂 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分级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 1 中的标准 A, 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 1 中的标准 B(30 项), 30 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 2 、表 3 及表 4 中的一级标准。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 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 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执行 、 、 与 的规定。 标准值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 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 按不同年限)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在 1998 年 1月 1 日以前建设( 包括改、扩建) 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在 1998 年 1月 1 日起建设( 包括改、扩建) 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建设( 包括改、扩建) 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8-88 的规定。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 GB3552-83 标准。 5 污染监测 采样点采样点应按本标准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