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北京建委停工通知
篇一: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2010]10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信息,提前向项目业主宣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告知办事程序,方便项目建设业主快捷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住建委负责城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无证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及时将工程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信息告知委相关科室和站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日常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也应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检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并上报市住建委。
四、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或将基础大型土石方开挖、地基处理、边坡支护、桩基工程以及钢结构、幕墙工程、外墙保暖与装饰、消防电梯等设备安装工程通过肢解发包以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因施工技术原因,需要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前,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临时设施外,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对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将对施工企业从重处罚。在无证擅自施工期间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将依法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理企业应严格核查所监理项目及专业发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凡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下达书面开工令,不得办理施工签字手续。监理企业发现所监理的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即施工的,应下达停工通知并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对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
场管理站并不得参与施工管理活动。
七、预拌商品砼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签定合同时,应核实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进行砼供应和质量检测活动。预拌商品砼企业为无证施工的工程项目提供砼,按无证施工行为处罚。
八、经行政处罚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工程完工后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不予补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市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