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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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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doc

上传人:薇薇安 2021/9/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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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目前主流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仍是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以信托公司发起并设立的信托计划为主力。近几年来,因审核流程较宽、投资领域较广、且投资风险较低的特征,信托计划以契约型基金代表的形象占据了市场上金融投资产品的半壁江山。同时也是民营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主要竞争对手。
契约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法律形式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基金设立方式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在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较繁琐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
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琐。
投资人出资方式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但实践中针对以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很多工商不接受非现金出资。
登机机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适格的工商主管部门
投资人参与方式
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
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等基金文件
资金规模及最低认缴规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另外,部分地区工商对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