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 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制 度规定行为轻微的人员。
6 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两次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 上岗。
6 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三次的,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二)降级。降低行政级别及相应的待遇等级。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 使公司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三)撤职。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行为严重,已不适宜 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再适合在公司从事任何岗 位的人员。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参与评优与加薪。受处分的 期间为:警告,三个月;降级、撤职,十二个月。
第三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界定如下:
(一)情节较轻:非主观故意违反, 影响范围较小, 且结果未造成经济损失;
(二)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或存在主观故意,或给公司造成 5,000 元以 下经济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 了 5,000 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可单独给予行政处分,也可视违规情节并处一定罚 金。
第五条 资金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违反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罚) :
(一)故意泄露、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
(二)命令、要胁他人违反制度、流程操作资金业务。
(三)在有权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存在隐瞒、拒绝、阻挠、拖延等行为。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七条 凡贪污、挪用资金,或在资金收支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蓄意瞒报、 擅自篡改证账表等行为的,无论职位高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 法追究司法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先进行批评教育,下述同一 行为发生二次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资金有关账务处理不及时,未积极和业务部门沟通协商。
(二)资金相关报告、报表、计划等信息出现迟报、错报、漏报,档案、人 员等信息变更不及时。
(三)档案资料保管不符合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外,可以并处 100 元-1000
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可以并处 500 元 -2000 元的罚款。
违反资金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资金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未履行工作交接制度,未建 立资金相关岗位人员档案。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
(三)审批、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
(四)未定期对现金、票据盘点、对账并出具报告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
(五)印章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