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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 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闽兴银
[2000]510 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 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 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商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内容均按《X
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 款账户;
(二) 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 ,已取得我行授
信;
(三) 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 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 符合本行商 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业务种类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 按保贴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一)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 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二)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 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 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持 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 仅占用 持票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八条 办理程序(其中 1- 3 项为授信流程)
(一)受理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商票保贴额度申请;
(二)审核授信主体资格、申请资料;
(三)确定保贴额度、期限和利率,签订授信合同;
(四)签订票据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五)持票人持商票、相关资料申请贴现;
(六)审核保贴业务资格、额度、期限、利率;
(七)进行票面、资料、贸易背景查询;
(八)签订商票贴现协议;
(九)发放贴现款项;
(十)票据到期,授信人为承兑人的, 直接借记承兑人票据款项; 授信人为持票人的,向承兑人委托收款,不获支付的,直接借记持票 人票据款项,并加收逾期利息。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把握贴现利率走势, 根据客户要求, 采取确定利率或区 间浮动利率等做法,既保障我行业务收益,又吸引优质客户。
第十条 商票保贴可优先在我行已办理商票贴现授信的客户中 进行。
第十一条 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一)对于以承兑人为受信主体的商票保贴业务, 应对相关的授 信合同、授信担保合同等做相应修改:
1、《基本授信合同》第二条“授信额度”中业务名称栏应填写 “商票贴现业务, 包括为持有以受信人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 持票人办理的商票贴现业务。 《基本授信合同》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 写:“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处 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