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第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第四条 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五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一)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出票人且为承兑人)向我行申请保贴业务。(二)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贴现申请人),或经其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我行也可给予保贴。第七条 我行办理保贴业务,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保贴业务授信余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含);AA-~A级(含)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含);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含);BBB级(含)以下客户保证金比例为100%;对未评级客户收取100%保证金。(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须从其规定。第八条禁止对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保贴业务。第九条 保贴业务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三章 出  票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第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我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十三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第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五条 出票人凭票据领用单向开户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签发,我行只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四章 保贴、贴现的信贷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保贴业务的调查、审查以及审批,执行我行现有制度,相关经办人员,按我行授信尽职要求承担职责。第十七条根据保贴业务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