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篇一: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 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 购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队在国内市场组织的物资采 购。
本规定所称物资,主要包括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 器材、军训器材、文化体育装备器材、后勤装备、被装、给 养、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原材料、机电产品、办公用品 等。
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 理体制,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 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 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 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计划、集中采购、
集中支付、公开透明、安全保密的原则。 军队物资采购实
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
当由军队物资米购机构实施米购。
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应当在总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 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或者军 队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任何
军队各级机关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必须坚持 为部队服务的方向,做到公正、规范、优质、高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 队物资采购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采购 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
第二章职责
各级机关事业部门和其他需求单位(以下简称事业部门) 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和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二) 审核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
(三) 指导物资采购机构做好物资招标、价格审定、合 同签订和质量检验工作;
(四) 组织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申请;
(五)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 列职责:
(一) 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预算;
(二)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物资集中采购目录;
(三) 审查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中的有关经费 条款;
(四) 集中支付物资采购资金;
(五) 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
(六)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 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制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 汇总、上报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审定物资采购方 式;
(三) 指导物资采购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物资采购业务 培训;
(四) 承办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采购机构招标资格 认证工作;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和产品资源库、 供应商库、
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六) 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编设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军队单位,其承担物资采购
业务管理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军队物资采购
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物资 米购信息;
(二) 审查物资供应商资格,聘请物资采购评审专家;
(三) 拟制物资采购文件,订立物资采购合同;
(四) 审核物资采购价格,实施物资采购;
(五)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为用户提 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
(六) 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
(七) 负责为事业部门提供采购资金结算所需要的有关 凭证和文书;
(八)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采购机构与人员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包括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 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 办事处,军兵种、军区物资采购站,军级以下部队(含相当 等级单位,下同)的军师级单位依托后勤直属分队抽组的采 购机构、旅团级部队生产生活服务中心。
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局及北京物资采购供应站,承担 军委办公厅、总部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 技术大学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和其他单位委托的采购任务; 总装备部后勤部试验装备物资采购局及办事处,承担总装备 部直属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兵种、军区的物资采购 站,承担本级机关和直
属单位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军级以下部队的物资采购
机构分别承担本部队的物资集中采购任务;各级药材供应站 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承担药品采购任务。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物资采购人员应
当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物资采购 工作。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
部统一组织。具体考核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采购机构工
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