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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等土地管理法规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
3.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5.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
6.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0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8.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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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5 号《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重要条款学****br/>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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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二) 土地估价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