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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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平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歃王管门员责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监视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视、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平安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使用平安责任中房屋建筑所有人承当。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平安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当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平安管理员。平安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构造和设施设备平安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平安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人、受托管理人报揭发现的平安问题,配含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抗震鉴定、平安问题治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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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立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当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当相应的质量平安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展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行为进展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档案。
制止以下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行为: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XX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