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广西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
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相矢规定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条件:
(一)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 受聘于一个相矢单位;
(三)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 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明复印件;
(三)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 证明文 件;
(四)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矢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尖部
门应当在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 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 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 证书后30日内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 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尖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尖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 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相尖规定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
(一)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 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 证明文
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
相尖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 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尖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 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增项注册相矢规定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 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参照初始注册):
(一)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明复印件;
(三)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 件;
(四)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尖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尖规定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条件: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2年 的;
(八)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 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矢情况 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 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