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誉合作社。
住宅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恳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详细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
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誉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材料佐证下,并缺乏以阻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白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信誉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专门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征询题,而非程序审查征询题,被告辞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