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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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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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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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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咨询题,法院应当坚持本质大于方式的推断原那么,即原那么上以名义股东为合法股东,但别人能提供有效证据的,那么认定别人为实际股东。在推断的详细标准方面,要求确认本人为实际股东的,其应当提供(1)证明曾委托名义股东代为出资的证据;(2)实际的付款凭证;(3)参与公司治理和分红的证据。登记股东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也能够提供本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等证据。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但其主张本人为实际出资人,登记股东为名义股东的,法院能够从以上方面综合进展认定的,假如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出资的,那么应当以登记股东为实际股东。
孙某某等与xx协通建立开展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封神鹰,xx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协通建立开展。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周某。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协通建立开展(以下简称协通建立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不服xx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嘉民二(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展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某,上诉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封神鹰,被上诉人协通建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协通建立公司前身为xx协通建筑工程公司,于1993年1月15日经xx市嘉定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主办单位系xx协通(集团)(以下简称协通集团公司),1993年10月15日xx协通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xx嘉定建筑开展总公司协通建筑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1997年12月,xx嘉定建筑开展总公司协通建筑公司变更为协通建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由集体企业变更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协通集团公司(认缴出资1,020万元)、xx协通房产责任(以下简称协通房产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300万元)、何某某(认缴出资200万元)、杨某某(认缴出资180万元)。依照xx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12月26日出具的嘉华验(1997)1214号验资报告,各股东出资款已缴纳,其中何某某出资款200万元由xx通明贸易(以下简称通明贸易公司)支付,杨某某、张某的出资款由通明贸易公司、xx通裕针织以及xx嘉定建筑开展总公司协通建筑公司支付。
1997年12月8日,协通建立公司5名股东签订章程一份,章程第十七条商定:”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当日,协通建立公司就选举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构成决议。该决议及章程中“何某某”的签名非何某某本人签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