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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加班费,四点常识你知道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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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加班费,四点常识你知道吗.doc

上传人:maxdoer 2021/9/1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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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索要加班费,四点常识你明白吗

  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了额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司法实践中,因加班咨询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近日,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结合审讯实践,以案说法,关于“加班”及“加班费”咨询题进展说明讲解。
    “值班”不同于“加班”,依照值班事实主张加班费,无法获得支持
  2007年11月小朱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物业公司还安排小朱每月二次夜班。2015年9月小朱离任,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后发觉,物业公司虽安排小朱每月二次夜班,但公司提供有夜班值班室,值班室内设有床铺,夜班内容为接听,应对突发情况,且物业公司已经在每月工资中支付了值班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朱的夜班属于“值班”性质,小朱以此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依照,故判决驳回了小朱要求加班费的诉讼恳求。
  法官释法:
  “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单位因平安、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能够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尽管无法获得加班费,但能够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010年9月小张入职某商场,担任售货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商定每天八小时工作制。2014年7月小张离任,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商场支付平日延时加班费3万元。诉讼中,小张主张,工作期间每天下班后都要进展盘点,因店铺规模较大,盘点时间通常在一小时以上,但商场不断未支付加班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场主张虽存在盘点工作,但盘点是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商场并没有安排小张加班。再通过询咨询,小张表示除了家人的证人证言、上下班打车记录外,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商场曾安排加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未举证证明在职期间存有加班,故判决驳回了小张要求加班费的诉讼恳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而,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那么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加强留存证据认识,以便有效维护本身权益。
            适用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存有特别规定
  2008年1月小方入职某物业公司,负责配电室巡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商定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15年10月小方离任,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