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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登记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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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登记实务.ppt

上传人:1557281760 2021/9/14 文件大小:3.8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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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登记实务.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登记实务
一、?条例?的立法过程
二、?条例?的具体内容
目 录
条例的根本制度构架
1
工作回顾
2
制度设计
3
立法过程
立法过程

4
体例结构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回忆
2021 年
11月24日
条例发布
〔656号令〕
2月27日
簿证统一
〔25号文〕
3月1日
发放第一本
不动产权证
3月30日
权籍调查
〔41号文〕
4月13日
中编办
职责整合意见
〔50号文〕
8月3日
信息平台
建立通知
〔103号文〕
8月29日
登记与交易
衔接意见
〔90号文〕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技术规程?等
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建立指导意见等
行业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
技术标准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
?不动产登记法??民法典?〔2021〕?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
2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物权法的历史
历时十三年的立法:
从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到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
历经8次审议
从2002年12月初次审议,到2007年通过,共经过5年8审,创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2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物权法定原那么
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那么
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登记生效主义为原那么 (原那么性 标准)
第9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例外性标准)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12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关于登记效力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依法属于。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场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时间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