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
浏阳市地税五分局吕启华
目录
房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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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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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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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政策
一、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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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
,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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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五、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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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0%)×%;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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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 除上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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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
1、对支持生产经营的优惠
(1) ①危房,在停止使用后②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③房屋大修停用【(86)财税地字第8号】
(2)自2004年7月1日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国税函〔2004〕839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国税发〔2003〕89号)
(4)加油站罩棚(财税〔2008〕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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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86)财税地字第8号 】
(2)地下人防设施【(86)财税地字第8号 】
(3)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国税函发〔1992〕1440号)
(4)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财税字〔1999〕264号)
(5)对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国税发〔1999〕44号)
(6) 自2001年1月1日起:①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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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①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②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8)自发文之日(2010-09-27)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财税〔2010〕88号)
(9)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财税〔2012〕30号)
(10)自2000年10月1日起: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