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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答辩状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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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告辩论状意见书

辩论人:谌刚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展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之前,原告确实是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包括诉讼才能),关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才能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假设每起案件都要求对原告进展民事行为才能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宏大经济压力,阻碍公民依法维权。原告本人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本人写辩护书,这些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才能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才能法医鉴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才能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推断,关于被告对原告有无诉讼才能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假设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在2012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讯决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屡次要求对原告进展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和诉讼才能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假设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特别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申冤无路。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到达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根底上提出对原告进展民事行为才能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展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假设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有民事行为才能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辩论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2014年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别人平安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假设没有证据确实是虚假的。以此为由的强迫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法律存在的意义是惩办和防止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才能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找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如此的鉴定结果违犯法律公平公正的根本原那么。
原告:谌xx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