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让方]
与
[受让方]
关于[目标公司][•]%股权的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06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 省[•]市签署。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住所为[•],法虔代表人为 [•];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住所为[•],法虔代表人为
鉴于:
1、 [•](以下称“目标公司”)是由甲方与[•]共同持有股权的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于[•]年[•]月[•]日依法注册成立并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目标公司的注册地 址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 权;[•]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 根据甲方与乙方作出的有关安排,甲方有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 权(“转让股权”,指甲方对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及与该等 出资额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及义务)依据本协议的约虔转让予乙方。
3、 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目标公司的转让股权。
据此,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转让股权事宜, 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 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转让股权。
,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规虔的转让生效日起,转让股权及其他 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应被视为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中国法律所赋予的与 转让股权有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转让股权 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虔的除外。
,若在转让生效前,存在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尚未到位的 情况,则甲方或其承继者在本协议所述股权转让生效后仍须对目标公司承担 补足出资的责任。
第二条 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对价为人民币[•]元整(¥[•]元)。 上述转让对价是最终的,应由乙方在本协议所约虔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虔的其他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费,由双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虔 缴纳;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无具体规虔的税、费及因转让股权的转让而发生 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转让生效日
,该日 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本协议经甲方及乙方各方合法有效签署;
目标公司股东会通过有关决议,批准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股权的转让及 乙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转让股权;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本协议所述的甲方与乙方间转让股 权的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经过合法且适当的修订,以反映本协议所述的转 让股权的转让,并将乙方作为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记载其中;及
目标公司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将乙方作 为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记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