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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费征收方案
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21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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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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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由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单位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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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来水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经市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