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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辩论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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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辩论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辩论意见
篇一: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利,原告与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承包合同, 原告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物权。《见证据一承包合同》
二、 原告在承包承包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土地 权利,更没有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表示放弃承包权利,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无权收回原告 全部或部分承包地。
三、 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所承包的土地 (包括被被告调整给第三人耕种的诉讼标的中土地面积)仍 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物权 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发包方(本案的被告)无权调整原告 的承包地。(见证据2)
四、 被告调整原告承包地程序是否合法。1、必须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在 承包合同成立生效时。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被告和第 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更没有证据证明调整程序合法, 仅仅口头答辩此调整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属
无效行为。
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
五条、第六条(1)、(2)、款规定被告及第三人应当返还 原告的承包地。
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范 围,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七、 第三人出示的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抗辩原告的诉讼请 求。
1、该经营权证未载明包含原告承包地亩,2、原告的承 包地在2000年被本案的被告调整给第三人代耕,并不是流转, 从第三人提供的证书看,其亩是从1996年承包的,期限是30 年(1996年-2025年)与本案原告诉请的土地无关。3、如果 向被告所述的原告同意流转,并经其同意,那么原被告应变 更原承包合同,对未转让部分重新签订合同,受让人(本案第 三人)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为经营权证成立的 前提条件是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第三人(包括被告) 都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和变更手续,根据《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22条、《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其亦应视为 无效。另根据《承诺土地承包法》规定,转让土地经营权的 应当符合: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人来
源;2、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或变更……,与受让方重新签订 承包合同,与承包方重新调整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 同。然而,通过庭审,被告及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自愿放 弃承包地或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原告所承包
的土地。
综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方》《物权法》及《最高人民 法院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及第三人 应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篇二:法庭辩论意见(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尊敬的法官:法庭辩论意见
综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论意 见:
一、 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 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显然没 有尽到举证义务,因为本人的确对购房合同的事情一无所知, 而原告也的确未在诉讼时效内向本人提出主张,根本就不可 能存在这样的证据。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 果,判决驳回起诉。
二、 从今天庭审情况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无非证明了其 与本案另一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给另一被告8万元购 房款,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人知晓、授权或追认该份 合同的效力,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严
格来讲,原告应当以另一被告为起诉对象,本人同购房合同 以及系争事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 请求法院按照无权代理有关规定,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举证不力,无法证明诉请事项的存在,而 本人有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以及房产证书,能够证明 自己是产权人,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特别是产权证书系国家 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公信力,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原告 的口头说法,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实际,维护本人合 法权益,依法判决。
被告:
年月 日
篇三:辩论和合同技巧
律师在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 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 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 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