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合同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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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利,原告与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承包,原告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物权。《见证据一承包合同》
二、原告在承包承包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土地权利,更没有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表示放弃承包权利,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无权收回原告全部或部分承包地。
三、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包括被被告调整给第三人耕种的诉讼标的中土地面积)仍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发包方(本案的被告)无权调整原告的承包地。(见证据2)
四、被告调整原告承包地程序是否合法。1、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在承包合同成立生效时。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更没有证据证明调整程序合法,仅仅口头答辩此调整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属无效行为。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第六条(1)、(2)、款规定被告及第三人应当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范围,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七、第三人出示的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1、,2、原告的承包地在2000年被本案的被告调整给第三人代耕,并不是流转,从第三人提供的证书看,,期限是30年(1996年-2025年)与本案原告诉请的土地无关。3、如果向被告所述的原告同意流转,并经其同意,那么原被告应变更原承包合同,对未转让部分重新签订合同,受让人(本案第三人)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因为经营权证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第三人(包括被告)都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和变更手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其亦应视为无效。另根据《承诺土地承包法》规定,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人来源;2、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或变更
……,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与承包方重新调整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然而,通过庭审,被告及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自愿放弃承包地或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原告所承包
的土地。
综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方》《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及第三人应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篇二:法庭辩论意见(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尊敬的法官: 法庭辩论意见
综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