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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编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照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照明工程,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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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天
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含灯具采购)的承包方式。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
、工程施工费。
%,工程施工电缆敷设完毕支付暂定工程款的5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5%的质保金。
: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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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85V~265V,频率为50HZ+-1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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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要求。
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图纸设计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光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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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乙方提供 原来地下管网图、照明工程电气施工图(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电子版。
、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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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文件(包括图纸、变更、与工程进度有关的文件)2小时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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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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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甲方人员能够达到技术上熟练操作。
、安全管理,如在施工期间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按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隐蔽前应提前8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自行隐蔽无效。
,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
,安全事故或其他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代表应当在2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